本文作者:佛系玩家

潜江市长要求“坚决杜绝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生”,合法吗?

潜江市长要求“坚决杜绝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生”,合法吗?摘要: ...

8 月 13 日,潜江司法微信公号转发潜江日报文章称,8 月 12 日,全市行政执法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召开。市委副书记、市长杨勇出席会议并讲话,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唐雷主持会议。市委常委、副市长雷玉成,副市长王丹,苏才峰,孙刚,王冰,赵曜,周成刚参加会议。

潜江市委副书记、市长杨勇要求,要问效问责,做到一抓到底、一问到底、一严到底,坚决杜绝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生,以更高水平的行政执法,更强有力的执法监督,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加力,全力护航我市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行稳致远。

参加此次会议的有潜江市法院院长,市检察院检察长,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、法规科室负责人,各区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,法治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。

然而,在 2016 年 7 月 8 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称,在行政诉讼案件中,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判决行政官司败诉。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司法独立的重视。

‌ 根据《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‌,‌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‌ 不受行政机关、‌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‌ 这意味着,‌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,‌ 都不应以任何形式影响法院的独立判断,‌ 包括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。

‌ 此外,‌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、‌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,‌ 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,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、‌ 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。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,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‌ 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。‌

为了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处理,‌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外部干扰。‌ 例如,‌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、‌ 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,‌ 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行为,‌ 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。‌ 此外,‌ 对于干扰、‌ 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,‌ 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,‌ 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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